发布时间:2022-11-11 14:42:1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2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愿接受监管、诚实信用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一、《办法》规定了对经营者的十种从重处罚情节。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为消费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办法》第十四条列举了十种从重处罚情节。该条是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消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自我保护义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无理要求。经营者有权要求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准确、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自主决定投诉举报、自主决定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消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数据和资料以及其他重要合法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三、新《消法》实施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者,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如有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赶紧扩散!让更多人知道!
四、本条对执法人员适用处罚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应当予以行政拘留而未予以行政拘留或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本条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消费者在接受、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依法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与经营者平等协商解决消费争议的人权保障和人格尊严;消费者还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尊重消费者意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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